本文摘要:——回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确立中国绿色时报10月1日报道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林业生态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回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确立中国绿色时报10月1日报道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林业生态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站在这样一份令人骄傲的成绩面前,回望新中国林业走过的60年历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确立,无疑是浓墨重彩的一笔。从1989年首次提出,到2001年全国11个省(区)试点、补偿资金10亿元、补偿面积2亿亩,到2004年全国推广、补偿资金20亿元、补偿面积4亿亩,再到2009年补偿资金52.47亿元、补偿面积10.49亿亩……这些数字串联在一起,勾勒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制度20年的发展历程。
从无到有见证共和国森林使用制度演变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规定建立的一项制度。从1989年提出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起,我国开始了森林生态有偿使用的探索与尝试。经历了11年的探讨、协调和政策制定过程,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先后联合向国务院报送了向生态公益林的直接受益者征收、从现有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纳入中央财政预算3个方案。2001年,按照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同志的批示,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中央财政预算安排10亿元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并在11个省(区)开展试点,对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平均按每年每亩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面积为2亿亩。
2001年11月20日,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试点启动工作会。这次会议标志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开始建立,标志着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迈出了具有实质性的一步。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颁布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在全国近43亿亩林地中,经各地区划界定并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重点公益林面积为15.78亿亩(其中非天保区8.46亿亩、天保区7.32亿亩),主要包括重要江河源头、江河两岸、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重要湿地和水库、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以及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和海峡西岸第一重山脊临海山体的林地等七大重要生态区域。重点公益林面积约占全国林业用地总面积的37%,范围涉及除上海市以外的30个省(区、市),以及内蒙古森工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大兴安岭林业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35个单位。
2004年,是将永远载入我国林业发展史册的一年。这一年,森林生态效益使用制度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要求,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正式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2004年,中央财政预算达到20亿元,补偿面积为4亿亩,由11省(区)扩大到全国。2004年12月10日,国家林业局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向全社会宣布:在3年试点取得圆满成功的基础上,我国正式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实质性确立,这是我国林业发展史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2006年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增加补偿面积、扩大补偿基金规模。
2009年,补偿面积达到10.49亿亩,补偿基金达到52.47亿元。截至2009年,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达220多亿元。
同时,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实施,带动和推进全国各省(区、市)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建立,加速公益林业投资体制与国家公共财政体制的有机衔接。据统计,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累计安排资金达132亿多元。
兴林惠民注入新时代林业发展强劲动力确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我国生态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体现了中国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思考和现实选择,对于加快发展现代林业,推进生态文明具有重大意义。确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必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在国民经济和生态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确立了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为新世纪全面加快林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确立,逐步将其纳入国家公共财政预算,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的远见卓识,以及对改善人民生存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高度负责,为加快林业生态建设、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保障林业建设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是新时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确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推进林业历史性转变的重大突破。
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关键,就是要全力推进我国林业从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确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我国林业历史性转变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林业利益机制的重大创新。
这项制度结束了我国长期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历史,开始进入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新阶段。这将使公益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得到应有的利益,更好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同时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公益林的建设,促进公益林的建设与发展,推进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发展的动力和机制问题。确立森林生态效益基金补偿制度,是依法治林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林是我国林业建设的一项基本方针。以法律为依据确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把符合林业生态建设要求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行为准则,体现了依法治林的必然要求。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确立,是建立完整的林业发展制度保障体系的关键一步,对于巩固生态建设的巨大成果,促进林业建设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和极强的导向作用。确立森林生态效益基金补偿制度,是落实“以人为本”、保护务林人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林业是一项与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益性事业,坚持“以人为本”、“兴林为民”的理念,是林业事业得以长足发展和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推动林业事业的持续发展,就必须维护务林人特别是广大林农和林业职工的物质利益。
重点公益林多数位于集体林区,与广大农民密切相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与全面实施,使重点公益林经营管护人员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把林业生态建设与农民增收紧密地结合起来,维护了广大林农的合法权益,做到了“维护人民利益、满足群众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对解决广大林区“三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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